学生辅导,依本法之规定。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规定者,从其规定。
一、学校:指公私立各级学校。但不包括矫正学校。
二、辅导教师:指符合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辅导教师资格,依法令任用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从事学生辅导工作者。
三、专业辅导人员:指具有临床心理师、咨商心理师或社会工作师证书,由主管机关或学校依法进用,从事学生辅导工作者。
一、提供学生心理评估、辅导咨商及资源转介服务。
二、支持学校辅导严重适应困难及行为偏差之学生。
三、支持学校严重个案之转介及转衔服务。
四、支持学校教师及学生家长专业咨询服务。
五、支持学校办理个案研讨会议。
六、支持学校处理危机事件之心理咨商工作。
七、进行成果评估及严重个案追踪管理。
八、协调与整合小区咨商及辅导资源。
九、协助办理专业辅导人员与辅导教师之研习与督导工作。
十、统整并督导学校适性辅导工作之推动。
十一、其他与学生辅导相关事宜。
前项所定三级辅导之内容如下:
一、发展性辅导: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、社会适应及适性发展,针对全校学生,订定学校辅导工作计划,实施生活辅导、学习辅导及生涯辅导相关措施。
二、介入性辅导:针对经前款发展性辅导仍无法有效满足其需求,或适应欠佳、重复发生问题行为,或遭受重大创伤经验等学生,依其个别化需求订定辅导方案或计划,提供咨询、个别咨商及小团体辅导等措施,并提供评估转介机制,进行个案管理及辅导。
三、处遇性辅导:针对经前款介入性辅导仍无法有效协助,或严重适应困难、行为偏差,或重大违规行为等学生,配合其特殊需求,结合心理治疗、社会工作、家庭辅导、职能治疗、法律服务、精神医疗等各类专业服务。
前项学生辅导资料,学校应指定场所妥善保存,其保存方式、保存时限及销毁,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。
学校及主管机关所置专业辅导人员,负责执行处遇性辅导措施,并协助发展性及介入性辅导措施;专科以上学校之专业辅导人员,并应负责执行介入性辅导措施。
专任辅导教师不得排课。但因课务需要教授辅导相关课程者,其教学时数规定,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。